首頁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方法(第2版)

二、事件取樣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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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取樣觀察法的定義

事件取樣觀察法也需要預先選取行為或事件作為觀察樣本,但它與時間取樣法不同,它的測量單位是行為事件本身,而不是行為所發生的時間間隔。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研究者須等待所選行為、事件的發生,然後做記錄,側重事件的性質、過程及起因如何等,可以是敘述式的觀察記錄,也可以做編碼記錄。時間取樣法與事件取樣法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時間取樣法獲取的資料重在事件行為的存在;而事件取樣法則著重於行為事件的特點、性質,以此作為觀察者注意的中心,而時間在這裏僅僅是說明事件持續性等特點的一個因素。事件取樣觀察法不受時間的限製,因而可以研究的範圍更廣泛。

達維(Helen C.Dawe)對學前兒童的200例爭執事件的研究分析,是在自然情境中運用事件取樣技術的早期經典性研究。這項研究是在保育學校,在自由遊戲時間裏,對兒童自發發生的爭執事件做了觀察描述。時間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19日。觀察對象為40名2~5歲的幼兒,其中19個女孩、21個男孩。

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也需要預先確定目標行為,如觀察研究“爭執”行為,要對它下操作定義。研究者還要預先考慮觀察記錄所需的內容。例如,觀察“爭執”事件,需要記錄這樣一些內容:爭執發生前的情景,各種爭執的行為類型包括攻擊者、卷入者、攻擊性行為、報複性行為等身體的與言語的活動,爭執持續時間,行為結果及其之後的反應等。要求盡可能記錄幼兒之間的真實談話。觀察者在觀察現場等待著爭執事件的發生。當它發生時,秒表立即開始計時。

這是達維的研究報告中的一部分內容:

“在40名幼兒中間,每小時要發生3~4次爭執。這些爭執都很短暫,平均不超過24秒鍾。在200次爭執中,隻有13次超過了1分鍾。室內的爭執持續時間比室外的要短,而且都被教師及時地製止了。與男孩子相比,女孩子很少卷入爭執,攻擊性水平也較低。爭執常常發生在不同年齡、相同性別的幼兒之間。然而,一旦男女幼兒之間發生爭執,卻隻有三分之一能夠像相同性別幼兒間爭執那樣得到和平解決。隨著年齡的增長,爭執行為的出現有所降低,而攻擊性行為的程度和報複傾向都有所增長。在大多數的爭執中都有為了占有某種物品而發生的爭執,幾乎所有的爭執都伴有動作,諸如衝擊、推、拉等。盡管有時在爭執中也會出現哭泣和阻止等有聲的情況,但無聲的爭執占主要地位。大部分爭執是由參與者自行解決的,往往是年幼的幼兒被迫服從年長的幼兒,或是年長些的幼兒自願退出爭執。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情況下,幼兒在爭執發生之後,能夠迅速複原,很快就顯得很興奮,而不是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