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事故中的各方主體,主要包括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責任教職員工、保險公司等,都必須麵對如何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問題。如何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主要涉及學生傷害事故的索賠途徑和方式問題。不同的損害結果決定了解決糾紛的法定途徑不同。刑事責任的追究是國家司法職權的行使結果,不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隻有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侵權糾紛,才允許當事人選擇索賠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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