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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索賠途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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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索賠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涉及事故處理主體處理幼兒傷害事故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這裏首先必須明確三個涉法基本問題。

第一,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是指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如何向事故責任主體進行索賠及其索賠的結果,即涉及索賠的途徑和方式。在學生傷害事故的索賠過程中,首當其衝的問題是選擇哪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因為不同的糾紛解決途徑其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必須按照法定的不同程序進行,同時,不同的解決途徑之間又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係。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每一種解決途徑的法定程序。

第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基本途徑有三種:一是受傷害學生被傷害結果如果達到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學生傷害鑒定結果達到“重傷害”的程度,此傷害責任人的行為即已構成犯罪,相應地必須承擔的是刑事法律責任,應當適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解決法律責任問題;二是如果受傷害學生與學校或者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因學生民事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產生民事侵權糾紛,則應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及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理賠的相關規定解決責任分擔問題;三是如果學生傷害事故涉及行政法律責任問題,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需要承擔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責任的,則適用我國行政調解、行政處罰法、行政處分等相關規定解決行政責任的分擔問題。

第三,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除刑事責任的追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進行外,民事侵權責任的糾紛處理方式主要有五種,即自行協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院訴訟。這五種索賠方式依法均具備各自的法定步驟、相關時限、順序和手續等內容。關於學生傷害事故侵權糾紛是否可以適用仲裁機構仲裁的方式解決的問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為學生傷害事故一般屬於人身傷害的侵權案件,不屬於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所以學生傷害事故不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