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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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協商的概念和特點

自行協商是指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爭議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解決爭議協議的民間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該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特征是沒有第三方的介入,而是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相關事項,在取得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擬定爭議解決書麵協議,雙方簽字認可協議成立。實踐中,自行協商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民間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二)自行協商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則和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

幼兒人身傷害事故自行協商解決製度,是指在幼兒在園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幼兒園、涉事教職員工、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各方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自行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幼兒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相關問題,最終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的法律製度。

1.自行協商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則

幼兒發生在園人身傷害事故後,園方與幼兒家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心平氣和地進行磋商,解決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由於是各方自願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自行協商具備自動履行率高、糾紛解決成本低、社會負麵影響小的優勢,是國家積極倡導的糾紛解決方式。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采用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遵循以下法定規則:第一,自行協商必須出於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自願選擇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是進行磋商、談判並達成協議的先決條件。任何一方不得采用脅迫、欺詐等手段強迫另一方進行協商,迫使對方達成協議。第二,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必須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互相諒解、相互妥協,不能簽訂顯失公平、過分損害一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協議。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本協議內容會因違法而導致協議無效。第四,協議應當采用書麵形式。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依法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且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必要時,還要邀請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並在協議上簽字證明,協議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