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調解的概念
行政調解是指在發生事故或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由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與主持,並解決學生事故責任、爭議及其賠償分擔問題的法律製度。行政調解是過去我國政府部門行政管理職能大而全的背景下產生的解決學生傷害事故糾紛的機製,但在當今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精準化的改革趨勢下,將行政調解適用於學生傷害事故糾紛的處理應當逐漸淡化。
(二)行政調解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則
行政調解是在教育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當遵循以下法定規則: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應當按照地域管轄規定向具有管轄權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基礎之上,不能在教育行政機關的強製下進行調解;教育行政機關對接收的申請經過審查後決定受理的,應當指定專門的人員進行調解;教育行政機關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完成調解(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政調解時限為60日。目前各省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調解時限為30日);在教育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依法調解,不得違背法律和政策,或者濫用職權做出顯失公平的調解協議;經教育行政機關主持下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結果的,擬定調解協議,在調解人的見證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調解結束;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