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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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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調解的概念和獨特優勢

人民調解是指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結合法、理、情對民間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進當事人在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的法律製度。人民調解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國際社會被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在我國,人民調解製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第一道防線”,黨和政府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2010年8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在全麵總結新中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從製度創新、製度規範、製度保障的高度,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和原則、人民調解組織形式、人民調解員選任及人民調解的程序、效力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人民調解法》的頒布,既鞏固和繼承了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傳統有效方式,又能夠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重要實踐成果,有力地推進了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範開展,使人民調解工作正式步入法製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

人民調解製度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的進步作用,是因為人民調解製度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凝結的獨特優勢。

一是具有主動性。人民調解製度的這一特點有利於簡便、迅速地解決糾紛。人民調解的申請、受理程序簡便、靈活,調解程序簡易、便利,調解協議內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強製性規定的前提下,能夠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利於快速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