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選擇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同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院訴訟主要包括三種類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及刑事訴訟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照司法公權力行使追訴權,當事人沒有選擇權;行政訴訟主要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國家行政機關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係。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多為發生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因此,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訴訟製度。
(一)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
1.合議製度
合議製是指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即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製度,是與獨任製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獨任製外,其他案件一律采用合議製。
2.人民陪審員製度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製度具有多種功能:人民陪審員作為普通民眾的一員參與到審判活動中去,憑借其常識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促進裁判更加符合公眾標準;對於一些具有特殊專業背景的疑難案件,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民陪審員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協助法官解決審判中的專業疑難問題;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製宣傳教育,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可以監督法官的行為,增強審判程序的透明度;人民陪審員的參與能夠分擔法官的部分工作量,有利於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狀況,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