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教育法》《教師法》以及《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學校安全事故涉法實務中,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和非學校責任事故。學校責任事故是以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為責任主體的事故;非學校責任事故包括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和第三人責任事故。學校意外事件、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和第三人責任事故屬於學校免除責任的法定事由。詳見圖8-2。
圖8-2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流程圖
(一)幼兒園園方責任事故
幼兒園園方責任事故是指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由於存在過錯,實施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及其規章製度的行為,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者學生傷害他人的損害後果,幼兒園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和認定幼兒園園方責任事故的標準在涉法實務中主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麵。
1.幼兒園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職責和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在存在未履行職責的十二種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學前教育的工作特點,幼兒園應從以下兩個方麵對學生盡到高度的保護責任和特殊的注意義務。
第一,安全教育職責。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暫行辦法》在第八條“教育演練”中規定:“(一)教育部門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指導學校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教育進課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資金、教學資源和師資情況。(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和參與學校安全教育,開展安全防範進校園活動情況。(三)學校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開展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地震、火災等應急疏散演練情況。”根據以上規定,幼兒園開展安全教育以及應急疏散演練是法定的、常態化的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