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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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傷害事故中受傷幼兒的救護及報告義務

第一,幼兒園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幼兒園必須履行對受傷害學生的救助責任,以及告知家長和報告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上述責任在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中已經被明確規定為學校的法定職責。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告知學生父母或者監護人”;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後,學校對受傷害學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導致損害後果加重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對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履行救助的職責和告知家長的義務是幼兒園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如若幼兒園不履行救助和告知的義務,導致損害後果加重的情形,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幼兒園發生幼兒安全事故後,在場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救護受傷幼兒,並且迅速通知幼兒園保健醫生進行必要的、專業的現場救護應急處理,同時根據幼兒情況決定是把幼兒護送醫院還是撥打120、110或者119急救電話來尋求幫助。醫療救治機構接到學生安全事故救助請求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救治;本機構技術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設備欠缺的,應當及時報告衛生部門或者請求鄰近醫療救治機構給予援助。

第三,幼兒園發生幼兒安全事故後,對幼兒傷勢明顯輕微的,如輕微磕碰皮膚等,完全能夠在幼兒園進行安全處理的,園方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根據幼兒傷勢情況,及時通知受傷害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便事故的後續處理。

第四,幼兒園安全事故發生後,幼兒園應當在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幼兒園應當啟動應急預案,處理突發安全事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重大學生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等症狀的,學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