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四、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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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的實施對違法者本人以及其他人今後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教育法的教育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教育法將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誌和基本要求納入教育法律規範,通過教育法律法規的廣泛學習,使教育從業者增強法律意識,不斷將教育法律意識內化為自身的教育思想意識,並且通過自身的教育活動得以貫徹實施,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該層麵的教育作用是將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內化為教育主體的自覺行為,通過教育主體的自願遵守,極大地提升其遵法守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是國家積極倡導和支持的。另一方麵,通過教育法的實施,對遵紀守法、依法辦學者給予支持、保護和獎勵,對本人和他人起到激勵和模範示範作用;通過對違反教育法行為者的懲罰,警示違法者本人和他人,違反教育法的規定從事教育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