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評價作用是指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用於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違法行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評價標準所起的效用。教育法的評價作用是指基於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則標準,用於判斷、衡量人們的教育行為是否合法,有無法律效力,以及違反教育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以督促行為主體依法規範自身的教育行為。
法的評價基本可分為兩類,即法定評價和非法定評價。法定評價是由法定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公職人員對人的行為所做的評價,例如,法院及其法官、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仲裁機構及其仲裁人員依照職務要求對人的行為所做的判決、決定和裁決。法定評價對教育主體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和強製力,例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教育行政管理的行為集中體現在教育評價方麵。非法定評價是法定主體以外的普通民眾對他人的行為所做的評價。這種評價沒有法律強製力和法定約束力,多是民眾自發的評價行為,表現為社會輿論性的評價,對教育主體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學前教育辦學中的“小學化”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家長評價幼兒園教學質量的衡量標準的影響,迫使幼兒園為了迎合家長的選擇而違背學前教育規律辦學。因此,教育部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條中明確規定:“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這是通過法定評價的標準,督促各類學前教育辦學機構糾正學前教育“小學化”的錯誤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