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四、民辦幼兒園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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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製度和資產管理製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一個幼兒園同任何一個家庭或者商業機構一樣,需要有規範有效的資金管理,否則就難以生存下去。資產與財務管理直接關係到民辦幼兒園的生存和發展,籌集足夠的辦園資金並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是舉辦幼兒園的一個基本條件。《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由此可見,民辦幼兒園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是能否籌集到充足的資金並對其進行合理的使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辦幼兒園的投資者和管理者通常不是同一個人。投資者雖因其投資而擁有幼兒園的資產,但卻不一定能成為幼兒園從事教育活動的管理者。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三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有的研究者以民辦幼兒園的資金來源和產權歸屬為依據,把民辦幼兒園的舉辦人(投資人)分為集體企業法人、非公有製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非國有事業單位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根據其投資人的不同類型,從而將民辦幼兒園大致分為國有民辦型、民辦公助型、民辦民有型、股份製辦園型和私立型幼兒園五種類型。但無論哪種資產類型的幼兒園,其收費和教職員工的薪酬都是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