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民辦幼兒園教師是指在民辦幼兒園中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通過勞動獲得所任職幼兒園支付的勞動報酬的幼兒教師。在民辦幼兒園中從事保健醫生、廚師、保育員、保安等職務的工作人員不屬於民辦幼兒園教師的範疇,應當歸為幼兒園的其他工作人員。
高質量的教育是幼兒健康成長的重要保證,而影響幼兒園教育質量的關鍵是教師,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提高民辦幼兒園辦學質量、促進其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和動力。但是,一直以來,教師隊伍不穩定、教師素質不高已經成為民辦幼兒園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問題。因此,在對幼兒園所實施的管理中,幼兒教師是主要的管理對象。如何運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揮幼兒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對幼兒園管理者的最大考驗。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現實中,民辦幼兒園教師和公辦幼兒園教師在薪酬、福利待遇、培訓機會等方麵存在顯著差距,這直接導致民辦幼兒園教師缺乏身份認同,並進一步影響了民辦幼兒園教師隊伍的專業性和穩定性。這一問題解決的關鍵,在於如何使民辦幼兒園教師和公辦幼兒園教師實現同等待遇,真正享有同等權利,這是提高民辦幼兒園教師隊伍穩定性的極大的製度保障。
近年來,我國已經有許多地方在這方麵進行了有益的嚐試。其中,“溫州模式”備受矚目。從2011年至2012年,溫州市先後出台了包括《關於實施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加快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幹意見》及14項配套實施辦法、政策在內的一係列文件,簡稱“1+14”文件。這些文件所構成的政策體係,旨在從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投資者合理回報、民辦教師身份等方麵入手,破除束縛民辦教育發展的諸多政策障礙。按照文件規定,對民辦學校提出分類登記及管理辦法:非營利性全日製民辦學校按民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營利性的全日製民辦學校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民辦學校可以自願申報法人類別。根據相關政策,民辦學校在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之後,可以享受多項政策傾斜。資金方麵可以享受到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補助政策,土地方麵能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在收費上可以由學校按不高於當地上一年度生均教育事業費3倍的標準進行優質優價的自主收費。此外,在辦學有結餘的前提下,可以從辦學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獎勵出資人。“1+14”文件中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實施辦法》解決了民辦教師的許多問題。按照該辦法,民辦教師的工資有了指導線,社會保障方麵也不再與公辦教師實行“雙軌製”,在職稱評聘和教育培訓等方麵與公辦教師享受同等待遇,過去由於保障差、待遇低而導致的民辦學校教師流動性強的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不僅如此,該辦法使《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有關規定得到了較好的落實,例如,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麵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