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五、政府對民辦幼兒園的扶持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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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對民辦幼兒園的扶持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由此可見,政府對於民辦教育采取扶持的態度。從理論上而言,政府對幼兒教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幼兒教育事業具有社會公共性和社會公益性,而這種特性決定了幼兒園非企業的性質。同時,從另一個角度講,民辦幼兒園的健康發展,是幫助政府解決公辦幼兒園資源緊張,群眾麵對的“入園難”“入園貴”問題。所以,政府也是受益者之一,理應為幼兒園分擔資金壓力。但在現實中,由於教育經費緊張,政府對幼兒教育的投入明顯不足,對民辦幼兒園的資助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民辦幼兒園主要靠對入園幼兒的收費來維持運轉。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依據該規定,民辦幼兒園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政府也可以對其免於征稅。但盡管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又有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曆的各類學校。”即政府隻對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免於征稅。於是,很多地方政府便以幼兒教育不屬於學曆教育為由而對民辦幼兒園征收營業稅。這些做法加重了民辦幼兒園的負擔,從而間接地導致了民辦幼兒園亂收費現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