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做了具體規定,賦予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法律上享有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活動的資格和能力,通常也稱之為辦學自主權。《教育法》中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權利共有九項,結合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的特殊性,本書將幼兒園的基本權利概括為八項。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
舉辦幼兒園必須依法製定章程。幼兒園一經登記注冊後,章程作為規定幼兒園的性質和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園特色、內部管理體製及資金、資產使用和內部管理等基本問題的基礎性文件,便成為幼兒園依法按照章程實施自主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幼兒園的依法設立使其取得了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有權按照章程製定具體的管理規章製度和發展規劃,建立規範有序的運行機製,不受他人非法幹涉,自主組織實施管理活動。
(二)組織實施教育保育活動的權利
幼兒園是對學齡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有權依照國家的教育方針,結合本園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主要任務製訂保育教育計劃,決定具體的教學方法和課程標準以及教材的選用等,依法行使幼兒園從事教育活動的權利,自主地組織、實施本園的教育保育活動。
(三)招收學生的權利
幼兒園通過對幼兒實施教育保育活動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向社會公眾提供教育服務。要完成這一任務,幼兒園必須依據本園的辦學條件和能力製定具體的招生辦法,確定招生的範圍和數量,發布招生廣告等確保招收到足夠數量的學生。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對於幼兒園招收學生的時間和方式作了具體的規定:“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