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第三節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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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概述

權利和義務是一切法律法規的核心內容,法律法規的運行過程均是圍繞著權利和義務展開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二者間的關係主要體現在:一是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以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二是相互獨立,權利和義務不可混淆,不得超出各自的範圍和限度;三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權利可以轉化為義務,義務也可以轉化為權利。例如,我國憲法中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就說明接受教育既是我國公民的權利,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我國公民的義務。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其特點表現為:一是國家保障性,法律權利由法律規範所規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即當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通過運用強製力製裁侵害行為來保障權利主體法律權利的實現;二是自主性,法律權利的實現取決於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實施行為;三是利益性,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護本人、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四是關聯性,權利主體的法律權利總是與義務主體的法律義務相關聯,離開義務,權利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即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其特點表現為:一是未然性,法律義務規定的是義務主體在未來必須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為,從而保障權利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二是強製性,義務人不得隨意轉讓義務,否則國家將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三是承擔責任性,義務人若因拒絕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產生了一定的違法後果,則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