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三、幼兒園章程的擬定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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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章程是《教育法》規定的舉辦幼兒園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也是幼兒園取得法人資格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幼兒園章程應當由幼兒園的舉辦者擬定,並應當在幼兒園舉辦者向登記注冊機關提交登記注冊申請之前擬定完畢。

幼兒園章程中具體應當記載哪些內容呢?從《教育法》角度上看,幼兒園章程屬於學校章程,是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行,主要就辦學宗旨、主要任務、內部管理體製及財務活動等重大的、基本的問題,做出全麵規範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從民法角度上看,幼兒園章程屬於法人章程,應當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中必須具備的內容,如不記載,將導致章程無效、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人的名稱、宗旨、業務範圍、住所、資本總額、所有製性質、人員等,以及任意記載事項(並非章程中不可缺少的事項,擬定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記載或不記載在章程中)。考慮到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在我國的學校教育製度中的特殊地位,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本書分別從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的角度來探討幼兒園章程的記載內容。

公辦幼兒園的章程通常記載以下內容:

總則:載明幼兒園的名稱、性質、隸屬關係、辦園宗旨、辦園特色、培養目標等。

幼兒園的權利義務:載明幼兒園作為國家規定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幼兒園的組織機構:載明幼兒園內部建立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製,並明確各組織機構的分工和職責。

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載明幼兒園的教師及其他職工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幼兒的權利和監護人的義務:載明就讀幼兒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就讀幼兒監護人應當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