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製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由此可看出,進行登記注冊是開辦幼兒園的必經程序。理解這一程序條件,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麵。
1.審批登記注冊的機關
1989年9月發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200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該意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的舉辦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並定期複核審驗。”由此可見,我國城市、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均應當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2.登記注冊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國家沒有統一製定幼兒園的登記注冊辦法,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予以製定,因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幼兒園進行登記、注冊時所應該提交的材料要求各不相同。通常來說,幼兒園登記注冊需要提交申請報告、舉辦者的資格證明、辦園場地證明、辦園資金和經費來源證明、所辦幼兒園的章程、擬聘園長及其他教職工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一部分省份,如雲南、四川,還要求填寫統一製作的《幼兒園登記注冊申請表》,然後由規定的登記注冊機關對所提交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3.登記注冊後的監督管理
登記注冊機關負責對已登記注冊的幼兒園進行監督管理,對幼兒園的舉辦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情況的,依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情況嚴重的可以取消辦園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