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幼兒園設立的實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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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組織機構和製定章程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要完成好這一任務,就需要幼兒園合理地設置組織機構、配備管理人員。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幼兒園應該如何設置組織機構做出明確的具體規定,僅在《幼兒園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中針對幼兒園的管理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製,由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麵管理工作;二是幼兒園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園長、副園長、黨組織負責人和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方麵工作人員的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由園長擔任園務委員會主任,並定期(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召開會議,對規章製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三是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製度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因此,各幼兒園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園的工作任務目標,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在園長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合理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一般來講,現在較為通行的設置方法是分為教學和後勤兩類機構,教學機構又根據幼兒園的班級開設情況劃分為若幹個教研組;後勤機構則根據幼兒園的管理需求,可劃分為負責保育、醫務的保健組,負責采購、維修、安全的後勤組,負責膳食供應的膳食組等。

《教育法》還規定設立幼兒園必須製定章程。從民法上看,章程是規定法人的業務活動範圍、內部組織結構以及內部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基本性問題的文件。因此,幼兒園的章程必然要求對幼兒園設立的性質和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管理體製、教學管理以及資產使用和管理等方麵作出規定,建立現代教育製度,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督和管理,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運行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