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教育法》規定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履行的義務。與權利相對應,《教育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六個方麵的義務,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活動中所必須履行的,但並非其全部義務。本書結合幼兒園的特殊性,將其六方麵的義務概括如下。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首先,這項義務是我國憲法的要求。《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幼兒園作為實施學前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其次,這項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的要求。幼兒園除了遵守憲法外,還要嚴格遵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針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規定的法定義務,以保障其辦學宗旨的實現和教育保育活動的實施。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保育標準,保證教育保育質量
首先,這項義務要求幼兒園在實施教育保育活動過程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即《教育法》的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並結合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實施全麵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的身心和諧發展。
其次,這項義務要求幼兒園不斷改善物質條件,為幼兒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且衛生的園舍和活動場所;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保障教育保育活動質量的提升;按照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確立的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嚴格執行促進幼兒德、智、體、美全麵發展的教育保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