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事業的公共性
幼兒園是我國《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而教育事業屬於國家公共事業服務的範疇,因而幼兒園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具有公共性的特點。
第一,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其依法設立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遵循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的國家教育方針。
第二,幼兒園的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及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都要求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活動應著重培養幼兒的德、智、體、美全方麵發展,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活動中注重安全和衛生保健;不得出現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三,學前教育活動的開展是對我國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憲法》第四十六條、《教育法》第九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製度的基礎階段。”以上規定充分說明,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的教育實施機構,其依法實施教育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
(二)機構性質的公益性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幼兒園都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從幼兒園登記注冊的法人類型上看,所有公辦幼兒園都應當登記注冊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幼兒園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可以登記注冊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民辦非企業法人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等;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從各類法人的定義中不難看出,登記注冊為事業單位法人和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幼兒園,其性質都是非營利性的,具有社會公益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