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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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

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

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成立後,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2016年1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製度的基礎階段。”由此,幼兒園的法律地位是指幼兒園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設立,從而獲得法律認可的主體資格,具備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和法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其含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麵。

(一)幼兒園的法律地位由法律賦予

1.幼兒園的民事法律地位

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製度的基礎階段,因而,幼兒園在性質上應當屬於《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幼兒園的依法設立可以讓其獲得“法人”這一主體資格,使其能夠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1)法人的概念和分類

2017年3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就是說,幼兒園通過依法設立行為,取得了民法上所認可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具備了法律賦予其從事學前教育活動的相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