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園園長的法律地位
根據《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幼兒園園長由幼兒園的舉辦者聘任,並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幼兒園園長全麵負責幼兒園的教育、保育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是幼兒園的行政負責人。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條規定:“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曆、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曆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第三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心健康。”
(二)幼兒園園長的職權職責
《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麵工作,主要職責如下:(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製度;(二)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三)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四)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五)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八)負責與社區的聯係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