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基本發展曆程(1949—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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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的成立標誌著一個嶄新的社會主義國家屹立於世界,中國從此邁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曆史時期。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同樣也進入了全新的曆史發展時期。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並在初等教育司內下設幼兒教育處。幼兒教育處是新中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首次設置的學前教育行政主管機構,主要負責總結老解放區開展托幼、保育兒童工作的經驗,同時逐步開啟社會主義性質的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並調整教育部相關機構,將幼兒教育處單獨設為教育部的一個直屬部門。自此,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下進入了較快的發展時期。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新中國第一個學製改革政策法規,即《政務院關於改革學製的決定》。該文件明確規定“實施幼兒教育的組織為幼兒園。幼兒園收三足歲到七足歲的幼兒,使他們的身心在入小學前獲得健全的發育。幼兒園應在有條件的城市中首先設立,然後逐步推廣”,並以法令的形式確立了幼兒園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幼兒教育在我國學製教育體係中的地位,為今後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一時期,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幼兒園暫行規程》,對幼兒園的任務、目標、學製、設置、領導、教養原則、教養活動項目、組織會議製度、經費、設備等,分為七章做出了規定;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幼兒園暫行教學綱要》,從使幼兒獲得全麵發展的教養原則,對不同年齡班幼兒的年齡特點和教育要點做出了規定,並在幼兒園教育活動項目上對六類教學(體育、語言、認識環境、圖畫手工、音樂、計算)的目標、教材大綱、教學要點和設備要點做出了規定,使幼兒園教學體係的學科理論和實踐有了明確的指導;1955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教育部關於工礦企業自辦中學、小學和幼兒園的決定》,奠定了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學前教育以單位供給製為主要特征,業務上由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的格局;1956年2月,教育部等部門聯合頒布的《關於托兒所幼兒園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明確規定“托兒所和幼兒園應依兒童的年齡來劃分,即收三周歲以下的兒童者為托兒所,收三至六周歲的兒童者為幼兒園”,提出全國保教工作要遵循“全麵規劃,加強領導”“又快、又多、又好、又省”的方針,積極發展托兒所和幼兒園;1956年11月,教育部頒布的《關於幼兒園幼兒的作息製度和各項活動的規定》,要求全國各地幼兒園“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貫徹全麵發展的幼兒教育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