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學的概念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法學在我國教育理論和教育實踐中已經逐步成為重要的研究領域。從學科性質分析,教育法學既可以被認為是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也可以被認為是與教育學有交叉的分支學科,它是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研究教育領域中的法律問題的一門具有交叉性質的法律學科。教育法學的具體表述為:教育法學是一門以法學和教育學為主要理論基礎,以教育法律及其問題為研究對象,運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較法、語義法、推理法以及係統法等多種方法對教育法律及其問題進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規律,構建教育法律理論,指導教育法律實踐的法學和教育學的交叉性分支學科。[2]由此可見,教育法學是教育法律體係建設得以科學發展的學科基礎。
(二)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指由國家製定和認可,反映統治階級在教育領域的意誌,以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為內容,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和規定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教育法的含義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泛指我國一切關於調整和規定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我國現行法律體係中,廣義的教育法主要包括:《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製定頒布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國務院製定頒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如《幼兒園管理條例》;擁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發布的教育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國務院各部委製定發布的教育部門規章,如《幼兒園工作規程》;擁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製定發布的教育地方規章,例如,2003年8月,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狹義的教育法與教育法律含義相同,均係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製定的調整和規定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它包括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關於教育問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