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三、教育法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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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作為我國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一)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範

教育法是我國法律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教育法律規範的作用日益凸顯。

從特定的調整對象分析,教育法主要包含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主要包括直接教育活動和間接教育活動,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直接教育關係和間接教育關係。直接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是指教育者的施教行為直接作用於受教育者身心的活動和形成的教育關係,例如,學校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活動;間接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是指圍繞直接教育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的相關活動和形成的教育關係,例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師、學生的組織和管理活動。[3]

教育法通過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內容,具體規定教育活動的各個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政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社會等,在教育活動中的授權性規範(可以怎樣行為)、義務性規範(應當怎樣行為和禁止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條件和法律後果,以此通過法律的規範作用,指引教育法律關係的各個主體依法行政、依法辦學和依法執教。

(二)教育法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性質的體現,反映全體人民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共同意誌

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教育法同樣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法,其所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群眾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共同意誌。黨和政府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體係的建設,就是為了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科學文化教育發展需求,為實現人民群眾的教育利益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