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教育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法、法律的概述
(一)“法”“律”的古詞義
在我國古漢語中,“法”通“灋”,據《說文解字》釋義:“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法”的古詞義的解釋看,它具有“公平”“公正裁判”之意。“律”,據《說文解字》釋義:“律,均布也。”從律的古詞義解釋,它含有“提供模式,糾偏止邪,使之平均齊一、統一”之意。
《爾雅·釋詁》篇記載:“法,常也;律,常也。”由此可見,早在秦漢時,“法”與“律”二字已同義。在中國古代,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戰國時期的法家先驅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他用“規矩”來比喻“法”,認為“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現代意義把“法”“律”聯用作為獨立合成詞,卻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傳入我國的。
(二)法、法律的含義
法學是一門有著悠久發展曆史的學科,不同國家、不同曆史時期法學領域的學者對法有著不同的闡述。我國法學界一般把法定義為:法是由國家製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定、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係。[1]它通過國家意誌的形式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其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確定人們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當今世界各國實現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
在當代中國法律體係中,“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法律泛指我國一切具有規範性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就我國現有的廣義的法律而論,它既包括作為根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製定的法律,同時也包括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各級地方人大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製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製定的地方政府規章等。狹義的法律則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它包括基本法律、單行法律、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通常由“國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