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的根本途徑。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教育必須被納入法治化建設的軌道。
我國教育法律體係呈現縱向和橫向的二維結構。縱向是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級為依據,主要表現為教育法體係的形式結構;橫向是以教育法的具體調整內容為依據,主要表現為教育法體係的內容結構。我國教育法的形式結構依據創製機關和效力等級可分為: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我國教育法的內容結構按照教育法的調整內容分為:一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已頒布);二是義務教育法,即《義務教育法》(已頒布);三是職業教育法,即《職業教育法》(已頒布);四是高等教育法,即《高等教育法》(已頒布);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會教育法;六是學位法,即《學位條例》(已頒布);七是教師法,即《教師法》(已頒布);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
目前,我國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憲法中關於學前教育的條款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學前教育”“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第四十九條規定“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教育法律中關於幼兒教育的條款
《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製度”,明確已將學前教育納入學校教育製度,並規定為我國的教育基本製度。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明確了該法適用於在幼兒園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的教師,因此其關於教師權利義務、資格與使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等的規定,都是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及幼兒園的教師應遵循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