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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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的分類與我國法律體係中法律責任的分類內容一致。根據教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將教育違法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三種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一)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了我國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後,依法應當承擔的受到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我國法律責任體係中懲罰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了我國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且犯罪行為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觸犯刑事法律,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職權隻能嚴格由法定司法機關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和刑事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其他機關和組織無權確定刑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刑事責任在《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中,分別對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明確做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教師法》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侮辱、毆打教師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的;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明確做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分別對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等行為,做出了依法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對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等行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