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一、法律責任與教育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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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一詞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應用,通常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方麵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應當履行的各種應盡的義務,按照法律規範行為模式的內容劃分,包括命令性和禁止性規範,也可以合稱為義務性規範。例如,《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另一方麵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其不利的製裁性後果。這種製裁性後果即是狹義的法律責任。因此,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例如,《教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主要采用狹義上的法律責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的行為之後,依法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教育法律責任包括三層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