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和劃分教育民事法律責任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它是確定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正確理解和運用我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助於厘清教育關係的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嚴厲製裁教育違法行為,依法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育領域產生的法律責任除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多為學校、學生、監護人之間發生的侵權損害事實,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將行為人主觀方麵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條件的準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領域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實質是按照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是否產生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審判、調解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一般分故意和過失兩種。在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由此可知,過錯程度決定責任範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以上法律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