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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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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正式意義上的來源,即法的效力淵源。它是由擁有立法權的不同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種類別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這也是我國法學界對法的淵源的通說。[6]我國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製定法。法律規範的製定機關權限不同,以及製定程序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規範的效力來源、效力等級也不同。根據《憲法》《立法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件和單行條例、規章、自治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以及國際條約等。

(一)《憲法》

《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經濟製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基本內容。我國的《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由特殊程序製定與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據,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核心和基礎,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二)法律

這裏所說的法律是指法的淵源語境中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修改並頒布的,除《憲法》以外的規範性文件的統稱,即狹義的法律,而非各種法的總稱。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而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有關“(一)國家主權的事項……(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八)民事基本製度;(九)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等十一項事項“隻能製定法律”,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製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做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製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司法製度等事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