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我國教育法的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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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體係是以一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為基礎形成的門類齊全、協調一致的有機統一體。[7]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由於製定機關的主體地位不同,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主體地位的不同以及我國教育法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劃分教育法的縱向體係;根據教育法律法規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內容不同,可以劃分教育法的橫向體係。我國的教育法體係由縱向五個層次和橫向六個部門構成。

(一)教育法的縱向層次

教育法的縱向層次是指在國家教育法體係內,由不同法律位階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效力等級規範有序的縱向體係。教育法的縱向層次反映出了一個國家教育法的法律淵源組成形式以及各法律位階層次之間的從屬關係。依據我國《立法法》和我國《教育法》的立法體製,我國教育法體係中的縱向層次主要分為五個層次。

第一層次,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公布的規定教育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的法律。我國教育基本法專指1995年3月18日由國家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的《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和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對《教育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教育法》以《憲法》為依據,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教育管理體製、教育基本製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一個層次,是我國教育法律體係的“母法”,是調整我國教育領域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製定教育領域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要依據。

第二層次,教育部門法律。教育部門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和公布的調整基本教育關係或者某種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法律。教育部門法律是我國教育法體係的第二個層次。根據教育部門法律調整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類別不同,目前我國教育部門法律主要有:198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1986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199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200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通用語言文字法》);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