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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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黨和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和行動準則,與教育法規共同組成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進程中重要的行為規範體係。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人民民主專政性質下創建發展起來的人民教育事業,有著強烈的全體人民意誌性、公共性和普惠性,它的發展與壯大曆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正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序言所指:“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的根本途徑,寄托著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強國必先強教……全黨全社會同心同德,艱苦奮鬥,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規模的教育體係,保障了億萬人民群眾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質,推進了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貢獻。我國實現了從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源大國的轉變。”由此可見,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進程中,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隻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才能指導我國教育事業得到健康快速的發展。

(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聯性

我國的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都是黨和政府指導、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手段,都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於兩者具有本質相同的共性,才決定了兩者協調一致、缺一不可的關係。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兩者本質的一致性。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領域的組成部分,都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和意誌,都是黨和政府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手段,同時都具有相應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由此,我國的政權性質和政治體製決定了兩者在本質方麵是高度一致的。另一方麵,教育政策對教育法規的製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規又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從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實踐來看,用來調整、規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政策性規定往往在先,經過教育實踐的反複運用和檢驗,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國國情的、能夠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規定內容被保留下來,並在製定教育法規的過程中將其條文化和定型化,成為教育法規的法定內容。因此,教育政策是製定教育法規的重要依據,同時對教育法規的貫徹實施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而教育法規是將教育政策運用中合理、科學的內容通過法定程序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規範的效力,保持其穩定的社會效應。特別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領域,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法律位階的學前教育法律,因此,學前教育政策在指導和規範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進程中,便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性指導作用。例如,2001年7月教育部印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200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2010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2012年10月教育部印發的《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學前教育領域的政策性文件,組成了我國學前教育政策的科學指導體係,與學前教育法規協調一致、密不可分,共同發揮著指導和規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