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中,絕大多數是對幼兒健康權的損害,即幼兒身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包括重傷害、輕傷害和輕微傷害。對因學生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而造成的傷害結果的歸類,直接決定了責任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由此,對於受損害學生傷害情況的鑒定,以及鑒定結論的運用是訴訟中的重要環節。
(一)學生傷害傷殘鑒定的概念及其類型
學生傷害傷殘鑒定是指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性質和致傷程度做出專門性的技術認定,出具鑒定結論書麵意見,協助明確事故責任分擔的一項專門活動。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過程涉及三類鑒定:當事人的舉證鑒定、行政鑒定和司法鑒定。
其一,當事人的舉證鑒定。當事人的舉證鑒定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工作、生活中發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托專業性的機構進行檢驗、鑒別,以及提出鑒定結論意見,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或者自己的主張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其二,行政鑒定。行政鑒定是指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或者處理行政糾紛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指定的行政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別,以及提供鑒定結論意見,為處理糾紛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其三,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法院依照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書麵鑒定結論意見的一項司法活動。
實踐中,學生傷害事故的傷殘鑒定主要涉及司法鑒定的運用。這裏首先明確司法鑒定的特點:一是法定性。司法鑒定的法定性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指派專門人員進行鑒別和判斷,最終形成鑒定結論意見,出具書麵鑒定結論,必要時,鑒定人員依法出庭提供“專家證言”,這一係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二是時效性。當事人必須嚴格在舉證期限內提供鑒定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自行承擔不利的後果。三是鑒定結論的司法質證程序。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必須在法庭對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必須對鑒定結論做出合理的說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