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該文件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
1.醫療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醫療費是指學生在受到人身損害後接受醫學檢查、治療與康複而支付的必要的醫療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醫療費賠償計算標準: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複費+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
其中,康複費是指為了使受害人遭受損傷的人體器官功能重新恢複,而進行康複治療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指為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複而發生的訓練費用,一般包括物理療法、語言療法以及作業療法中的功能訓練所產生的費用。後續治療費是指受害人經一次性治療不能完全治愈,需要多次治療而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