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比較教育學

第三節 瑞典學前教育的主要特點與基本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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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瑞典學前教育近兩百年的發展征程,一部高質量學前教育的普及史躍然紙上。學前教育在瑞典被認作教育體係中重要一環的同時,被賦予了為公民終身發展奠基的不凡意義。

一、政府漸進式地發揮引導、監管等重要作用

從前麵的論述中,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瑞典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各市政府是整個學前教育漸進式變革的總設計師。20世紀下半葉至今,在瑞典各級政府的幹預下,瑞典學前教育出現了諸多方麵積極的變革:適齡幼兒獲得了進入相關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利;相關部門製定、頒布了國家綱領性質的課程標準,並且不斷對其進行調整;教師教育機構不斷增多,時間有針對性地延長,內容也做到了與時俱進。以政府在普及學前教育方麵所做的工作為例,政府在2001年開始穩固已有政策,在2002年減少家庭學前教育的開支,最終在2003年確保所有4~5歲幼兒每年都可以接受至少525小時(每天至少3小時)的免費學前教育。當然,類似的圍繞某一方麵而進行的循序漸進的改革還有不少。這些舉措一步一個腳印在力保學前教育在整個社會上的服務覆蓋麵擴大的同時,也將瑞典學前教育的質量逐漸推向更為優質的狀態。如今的瑞典學前教育早已不是19世紀之後瑞典貧困階層迫於生計而不得不接受的社會服務類型,當然,它也不是20世紀中葉貴族階層所享有的特權,它已然成為瑞典全體適齡兒童及其家庭皆可以享受到的合法權利。在此過程中,學前教育普惠性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它再也不是最初的救濟、托管,而是一種全麵融保教於一體的基本社會福利產品。

二、政府以頒布法律的形式不斷保證學前教育質量

20世紀60年代,瑞典學前教育駛入了發展的快車道,在此背後,法律是政府促進學前教育質量發展並將其穩固下來的重要手段。在20世紀70年代發布的《學前學校》雖然不能說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份報告對於瑞典各地的學前教育事務的發展仍具有全麵的指導意義,它能夠幫助各個學前教育機構有效把控教育的目標、形式、內容等。1975年頒布的《學前教育法》在瑞典學前教育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該部法案明文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每年要為6歲兒童提供525小時的免費托育服務。而《為了全部兒童學前教育法》在繼《學前教育法》後,又將依法享有學前教育權利幼兒的年齡規定為1.5~6歲;此外,學前教育的性質在該部法律中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不再單純服務於家長的工作,更是所有兒童都應享有的權利。進入21世紀,瑞典政府仍然以頒布國家法律、法規的形式繼續加大學前教育發展的力度,但是,從所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上不難發現,瑞典政府對於學前教育發展已經從普及學前教育向質量的提升轉變。總之,法律、法規的延續性非常突出,這一點也從一個側麵體現出瑞典在發展學前教育時所采取的是一種強力且漸進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