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前教育的性質、地位、價值與功能
(一)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
法國學前教育自奧柏林創辦編織學校開始,在第三共和國以前,其性質基本上屬於照料幼兒生活的慈善機構。到第三共和國時期,國家通過頒布法令,才將幼兒學校正式確立為學前教育機構。1881年,法國通過《費裏法案》,將幼兒學校納入整個學校教育係統。作為“第一級教育機構”,該法令的頒布,基本上確立了法國幼兒教育製度:學前教育是法國初等教育的一部分,實行免費、義務入學。1886年,法國政府規定:凡擁有2000名居民以上的鄉、鎮,都必須建一所母育學校。1887年,法國政府又發布政令,對母育學校應具備設施詳加列舉。雖仍保留了偏重知識教育的特點,實際上倡導采用福祿培爾式幼兒園的教具和教育方法。但在19世紀末的法國各類文件、記錄中,避免提到福祿培爾的名字,社會也拒絕幼兒園的發展。有人認為,這是由於普法戰爭失敗造成的民族情緒,使得法國人不願直接承認接受以德國為發祥地的事物之故。迄今為止,法國已頒布實施並持續生效的學前教育及相關教育法令達40餘部,明確規定了法國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相關法律、法規首先就學前教育對兒童日後成長與發展的重要意義做出了明確規定,指出學前教育對於兒童以後的成長,尤其是對於小學階段的成長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國民眾在這一點上也保持一致的認識。讓學前教育成為學校教育的基礎,從2~3歲起全麵招收兒童進入幼兒學校,成為法國教育政策的一項重要目標。基於長期的法律規範和保障,法國的學前教育同中小學教育具有同等的地位,其對個體成長和國民教育的基礎性地位和獨特價值也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二)學前教育的價值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