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前教育的性質、地位、價值與功能
(一)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
在德國,幼兒園不屬於國家的學校體製,而屬於青少年福利救濟事業,其法律基礎是《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法》。德國憲法明文規定:教養兒童是父母的自然權利和義務;政府對幼兒教育站在輔助的立場;真正擔任幼兒教育責任的是父母。但政府有一係列相應的措施來協助、保障嬰幼兒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保育教育,例如,父母的帶薪假。在德國,父母在嬰兒出生後(或領養新生兒後)可享受兩年的帶薪離職外加一年的停薪留職。這一措施能很好地保證3歲以下幼兒在家庭中得到由父母提供的保育教育。
盡管家庭在3歲以下幼兒的保育教育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德國政府還是鼓勵並積極推動地方政府、教會、企業、社會團體或私人開辦幼兒保育、教育機構。例如,主要負責0~3歲幼兒(主要是來自雙職工家庭的幼兒)保育工作的托兒所和負責3~6歲兒童保育、教育的幼兒園。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的學前教育是社會教育的一部分,但不納入義務教育係統。因此,兒童和家長可以自主選擇入托、入園或其他形式的學前教育。
(二)學前教育的價值與功能
政府投資的學前教育最初是作為社會福利事業推動的,旨在服務那些處境不利兒童,包括受虐待兒童、低收入家庭兒童等。然而隨著社會需求,主要是嬰幼兒母親就業需求的增長,政府期望學前教育能惠及更多家庭,保證隻要家長希望,所有兒童都能入托、入園。學前教育的目標也由最初的福利擴展成為保育、教育。然而,這裏的教育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學校教育,德國幼兒園的教育主要是指社會教育,旨在培養兒童既對自己負責又能對他人負責的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