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才能做好這項工作?我們的看法是,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操作性的問題,而是一個前提性的理論問題。在通常的情況下,人們都習慣把未成年人作為思想道德教育的對象或受眾,甚至把他們理解為可以任意擺弄的魔方。正是這種理解方式暗含著以往的教育方式必定會失敗的根本性的原因。我們認為,人們在思想前提上必須有一個“哥白尼倒轉”,即隻有把未成年人理解為一個積極地行動著的主體,並努力使教育者的思想適合於受教育者的實際狀況,這種教育才有可能達預期的效果。
尊重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
在家長和中小學教師的眼光中,未成年人由於還未滿18周歲,因而並不享有公民的獨立的權利,他們隻不過是監護的對象。在這裏包含著一個致命的誤解,即沒有公民的獨立的權利就等於什麽權利也沒有。這樣理解顯然是錯誤的。盡管未成年人應該在家長和中小學教師的監護下成長,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監護者有權利蔑視未成年人的生命權、人格尊嚴權和其他應有的權利。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未成年人的這些基本權利卻常常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比如,有的中小學教師在課堂上對一些學生進行侮辱性的體罰;也有的家長發現子女的成績不夠理想,就對他們進行有辱人格的責問和訓斥。更為普遍地存在著的現象是:無論是中小學的教師,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對有關未成年人的問題做出任何決定之前,幾乎很少去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這裏,我們一再發現,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監護人和受監護人之間並不是平權的。事實上,隻要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仍然存在著,隻要教育者或監護人還不懂得應該去尊重未成年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不管人們進行何種思想道德的教育,都不會獲得有效的結果。眾所周知,在西方國家的法律環境中,任何家長或教師對未成年人進行謾罵或體罰,都會失去監護人或教育者的資格,甚至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