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深邃是混亂的標誌,真正的科學要將它轉變為一種秩序,轉變為一種簡單的、完全清晰的、被闡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學在其真實的學說領域中不包含任何深邃。深邃是智慧的事情,概念的清晰和明白是嚴格理論的事情。將那種對深邃的預感改變為明確的、合理的構形,這是嚴格科學之新構造的一個本質過程。(XXV,59)
這段話明確表達了胡塞爾“哲學作為嚴格的科學”的理想。可以說,正是這種理想推動當時這位年輕的數學家投身於哲學,並支配著他一生的哲學思考。[1]在他看來,哲學從一開始便要求成為嚴格的科學,這一觀念自柏拉圖最初給予明確的表述以來業已構成歐洲哲學和科學的基礎。依此觀念,“哲學應該是由認識者對他的認識成就進行普遍的最高的和最後的自身思考、自身理解、自身辯護而來的認識,或者說,哲學應該是絕對證明自身正當的科學,而且應該是普遍的科學”(VIII,3)。因此,哲學隻能從最終的論證中或最終的自身負責中產生,它不承認任何未經充分論證和徹底的自身辯明的東西,任何未經探究的、述謂性的或前述謂性的自明性都不能作為它的認識基礎。那麽,哲學如何才能滿足這種要求或實現這種目標呢?對此,胡塞爾給出的方案是:“我們要回到‘實事本身’上去。我們要在充分發揮了的直觀中獲得明見性。”(XXIX/1,A 7/B16)
這意味著哲學應在直觀的明見性中獲得最終的論證和徹底的自身辨明。因此,胡塞爾把直觀的明見性確立為哲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亦即“一切原則的原則”:“任何本原給予的直觀都是認識的合法源泉,在直觀中本原地(可以說在其切身的現實性中)展現給我們的東西都可作為自身被給予之物接受下來,但僅僅是在它們自身給予的範圍內……每一理論都隻能從原本的被給予性中獲得其真理。”(III/1,43-44)這就是說,直觀不僅是一切其他認識類型的本原性源泉,而且構成哲學認識的操作性方法。但是,作為某種認識類型的直觀不同於作為哲學認識之方法論基本原則的直觀。[2]一方麵,作為“認識的合法源泉”,一切其他認識類型都建立在這種本原性的直觀明見性基礎上;另一方麵,對作為某種認識類型的直觀的論述重又以直觀的明見性為基礎。也就是說,這種本原地給予的直觀被運用於哲學認識本身。哲學能斷言的隻應當是在本原地給予的直觀基礎上對它來說可能的東西,不比這更多,也不比這更少。作為方法論的基本原則,直觀成了哲學的認識範式。因此,直觀明見性不僅是哲學認識對象的基礎,而且構成哲學認識方式的基礎。胡塞爾確信,隻有遵循直觀明見性原則,才能排除一切前理論的偏見和理論的建構、玄想和假設,才能保證哲學認識“回到‘實事本身’”,從而實現“哲學作為嚴格的科學”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