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發生無疑是先驗現象學最令人困惑的概念之一。事實上,在胡塞爾那裏,它也是最缺乏規定的概念之一。誠然,我們現在可以在“被動綜合”的標題下獲得關於它的整卷的討論,但是,誠如霍倫斯坦所言,《分析》中關於被動發生的討論與其說是一種係統的論述,倒不如說是一種例示性說明。[3]盡管如此,這也並不妨礙我們在胡塞爾所給出的一係列概念對照中單純就其概念內涵做出確切的規定。例如,自發性與被動性、意識的現時性與非現時性的對照(IV,11-13),原感性與智性權能(intellectus agens)的對照(IV,275-280,332-336),主動性與被動性的對照(XXXI,3-4)[4],以及主動發生與被動發生的對照(I,111-113),等等。
但是,對於規定被動發生概念具有首要意義的是將現象學的被動性概念與傳統的接受性概念區分開來。這涉及對接受性概念的不同理解。傳統哲學通常把被動性看成感性的接受性同義語,亦即感官接受外界材料刺激的狀態。在這個意義上,它與知性的自發性相對。例如,康德就認為:“就表象而言,我的心靈要麽是行動著的,因而顯示出權能(facultas),要麽是經受著的,處於接受性(receptivitas)之中……就心靈處於經受狀態而言,使主體受到觸發——可以是主體自己觸發自己,也可以是被一個對象觸發——的那些表象屬於感性的認識權能;而那些包含一個單純的活動(思維)的表象則屬於智性的認識權能。前者也被稱為低級的認識權能,而後者被稱為高級的認識權能。前者具有諸感覺之感受力的被動性特征,後者具有統覺的自發性特征,亦即構成思維的行為的純粹意識的自發性特征。”[5]顯然,這種建立在感性與知性傳統對立之上的被動性概念有這樣兩個特征:其一,存在一個單純刺激性的材料,它觸發感官產生感性表象;其二,它是感性的一種被觸發狀態,意識在此階段業已采取某種主動的姿態,盡管尚未達到知性的自發性層次。與此相對,胡塞爾明確將被動性與接受性區分開來。接受性被規定為一種最原始的自我性的活動,亦即自我注意地朝向觸發者的活動。被動性則是一種無自我參與的綜合活動:“就處於被動性層次的精神生活而言,它們在任何地方都是人格性(Personalit?t)的前提。單純的接受性,亦即每一個重又從自我中心發出的‘我注意,我把握,我觀察’業已以此為前提:這個被把握者以前已經以未被把握的方式存在於把握性自我的意識領域中,並且對這個自我實行一個觸發,一個刺激,使自我注意地朝向它。因此,就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在這個注意性的經驗之先業已存在一個非注意性的經驗,這個非注意性的經驗帶有先於任何自我參與的、一致性的也可能是不一致性的綜合。”(IX,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