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性起源與有效性起源的區分體現了先驗現象學在起源觀念上認識的深化,而這兩種起源觀念在各自的起源澄清上所體現出來的特點標明了先驗現象學兩種不同的研究維度或方向,胡塞爾稱之為“現象學的雙重麵孔”:靜態現象學與發生現象學(XV,617)。這兩者共同構成先驗現象學的完整係統。在導論中,我們的相關論述業已表明,對於靜態現象學與發生現象學之間關係的理解不僅關係到對胡塞爾思想發展之內在邏輯的裁定,而且對於完整把握先驗現象學的係統形態、方法和目標也至關重要。因此,對整個先驗現象學的運思來說,從靜態現象學向發生現象學的推進是一個決定性的步驟。但是,在此問題上,國際現象學界曆來眾說紛紜,至今尚未形成一種係統的共識。這不僅是因為發生問題本身是“一個巨大的疑難”,而且也因為胡塞爾本人的相關論述缺乏足夠的清晰性。根據耿寧先生的考察,盡管胡塞爾至遲自弗萊堡初期起就一直明確地將其先驗現象學劃分成靜態的構造和發生性的構造兩個部分,但是,對於二者之間的區別他似乎從未做出一以貫之的和充分的澄清。原因在於,“胡塞爾沒有足夠清晰地闡明發生性的構造分析的方法論”[16]。但是,這種事實上的困難並不妨礙我們潛心追溯胡塞爾的思想蹤跡,努力對靜態現象學與發生現象學的關係做出原則性的把握。
胡塞爾關於靜態的構造與發生性的構造之間關係的論述散見於其整個後期著作,相對明確和集中的論述則主要存在於1921年撰寫的M?rgen手稿中,亦即現在的B III 10手稿。其中已刊出部分分別收在《分析》增補文本B部分文章III“靜態的與發生的現象學方法”和《論主體間性的現象學》第二卷附件I中。另有B IV 6/5a手稿(1915),現已收作《形式邏輯與先驗邏輯》第98節和附件II第2節;一份出自1916/17年的手稿,已作為附件XLV收在《論主體間性的現象學》第一卷中;一份出自1933年的手稿,收在《論主體間性的現象學》第三卷Nr.35中;以及《沉思》第37節(1931)。從這些文本的時間分布來看,胡塞爾自《觀念I》出版後不久直至其晚年,始終致力於對現象學這雙重麵孔的澄清。尤其是20世紀20年代初的前後幾年,他更是在這方麵集中努力,其結果便是一批重要的發生現象學的手稿、講座稿和著作的產生。[17]這些文字不僅標誌著胡塞爾係統闡釋靜態現象學與發生現象學之間的本質區別和各自的方法論特征的努力方向,而且也透露出他試圖以發生的觀念為引導將二者統一起來,致力於先驗現象學之係統發展的目的和願望。我們這裏的探討主要借助這些手稿中的相關論述,分別從先驗構造的問題性展開的係統的層級結構、靜態分析與發生性分析之間的區別以及靜態現象學與發生現象學之間的係統關聯三個方麵入手勾勒發生現象學的基本輪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