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邏輯研究》中,胡塞爾從具體的意向體驗中區分出行為的意向內容和行為的描述性內容。行為的描述性內容包含兩個要素:意向和感覺(Empfindung)。他認為,在意向行為中,感覺作為非意向的要素是意向立義的材料:“感知表象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為被體驗到的感覺複合是由某個行為特征、某個立義、意指激活的;正因為感覺複合被激活,被感知的對象才顯現出來……感覺內容可以說是為這個通過感覺而被表象的對象的內容提交了一個類似建築材料的東西。”(XIX/1,A 75/B175)這就是說,當一個行為的意向本質,亦即行為的質料和質性與感覺內容結合時,就形成了一個完整具體的意向行為。因此,“每一個具體完整的客體化行為都具有三個組元:質性、質料和代現性內容”(XIX/2,A 562/B290)。
第二章業已表明,胡塞爾最初正是在“意義給予”和“使……顯現”的意義上引入現象學的構造概念的,這構成現象學構造概念的基本規定,盡管對於這一基本規定尚需隨先驗構造問題性的展開做更確切的把握。因此,《邏輯研究》中關於意向性的結構要素的分析盡管尚未達到先驗現象學的高度,但它不僅基本規定了胡塞爾此後構造性分析的基本概念或要素,而且也為現象學構造理論提供了基本的解釋圖式:形式—材料圖式。
在《觀念I》中,胡塞爾在先驗還原的背景下通過對《邏輯研究》中感覺或原始內容概念的修正,提出了原素概念,並且以原素—立形圖式取代了《邏輯研究》中的立義—內容圖式。盡管如此,形式—材料這一基本圖式的主導思想卻一以貫之:“在感性原素之上有一個似乎是‘賦予靈魂的’、給予意義的(或本質上涉及一種意義給予行為的)層次,具體的意向體驗通過此層次從本身不具有任何意向性的感性材料中產生……感性素材作為各種不同層次的意向構形或意義給予的材料出現。”(III/1,172)顯然,無論是就《邏輯研究》中的感覺和意向,還是就《觀念I》中的原素和立形而言,形式—材料構造圖式都以兩種異質性要素的原則性區分為前提,並且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上將構造理解為意向活動對於原素的“立義”“統攝”或“釋義”(deuten)。在胡塞爾看來,感性原素和意向立形之間的這種二元性和統一性,在整個現象學領域內都起著支配作用。事實上,無論是在前期的靜態現象學階段,還是在後期的發生現象學階段,胡塞爾在其具體的現象學分析中始終沒有放棄對形式—材料圖式的運用。作為解釋意向體驗之構造成就的基本方式,形式—材料圖式為意向性的結構分析提供了解釋坐標和描述框架。無論是對普遍的意向性之結構類型的描述,還是對意向性之具體層次的奠基關係的構造性分析,在胡塞爾那裏,形式—材料圖式都是解釋意向性功能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