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諸侯國君占有的土地稱為公田,地主占有的土地稱為私田。到了兩漢時期,國家直接控製的土地稱為公田,其中包括為提供軍糧而設的屯田,國家收賦或假給農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稱為民田。
而除了公田以外,法典化的也就是在全國具有普遍性、持久性和穩定性的土地製度是名田製。名田製就是占田製,可以說是合法的占田製。
漢代的名田製是從秦名田製直接繼承而來的。最早是在《史記·商君列傳》中提出來的,它是商鞅變法在秦國確立後向關東六國地區逐漸推行的土地製度。《商君列傳》說,商鞅變法,令“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司馬貞也在《索隱》中有記載:
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占田也。
這表明確立名田製是商鞅田製改革的內容。這個名田製規定:凡吏民占有土地、奴婢都要嚴格規定占有量,這個量必須與其家的爵秩即社會身份的品位等級相符,不得有超額。這是嚴格規定定額的品位,或稱品級占田製,可以說是有限製的占田製。
所謂的爵秩就是品級,說得具體一些,就是“以賞功勞”的封建二十等爵。功勞指耕戰的功勞,就是斬甲首與力本業。
在《商君列傳》中記載:
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這段文字說明,耕戰有功才能獲爵,而獲爵才得占田臣妾。也就是說,獲爵是名田宅的必要條件,它的途徑是斬甲首或力本業。這種按爵秩占田、不使逾等的嚴格規定,使得土地永遠按品級占有而不越位逾製。
名田製也可稱之為賞田、賜田或者授田製。其中在秦律的《田律》中有“授田”的說法,可以為證。秦之吏民是由國家賞賜、授配給他們土地的,“隻有在沒有土地私有製的時代,土地方可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