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製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
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太史令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嚐輕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侍讀學士詹同因取《大戴禮》及賈誼疏以進,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勵廉恥也。必如是,君臣恩禮始兩盡。”
帝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
命以俸贖罪。後群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斃杖下,故上書者以大臣當誅不宜加辱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宣德三年,怒禦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參,命枷以徇。自此言官有荷校者。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禦史牟俸等,詔責給事禦史李俊、王浚輩五十六人容隱,廷杖人二十。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爭大禮,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雖大臣不免笞辱。宣大總督翟鵬、薊州巡撫朱方以撤防早,宣大總督郭宗皋、大同巡撫陳翟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禦史屠僑、大理卿沈良才以議丁汝夔獄緩,戎政侍郎蔣應奎、左通政唐國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方、翟斃於杖下,而黯、僑、良才等杖畢,趣治事。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又因正旦朝賀,怒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駭然。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萬曆五年,以爭張居正奪情,杖吳中行等五人。其後盧洪春、孟養浩、王德完輩鹹被杖,多者至一百。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寢不用。天啟時,太監王體乾奉赦大審,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悅魏忠賢。於是萬燝、吳裕中斃於杖下,台省力爭不得。閣臣葉向高言:“數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見於旬日,萬萬不可再行。”忠賢乃罷廷仗,而以所欲殺者悉下鎮撫司,士大夫益無噍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