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史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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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太祖嚐曰:“凡有大獄,當麵訊,防構陷鍛煉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逾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各府縣事。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禦史台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禦史、按察司糾劾。至二十六年定製,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侯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