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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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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製造業者,都不滿足於對國內市場的壟斷,更渴望使他們的貨物能在國外得到最廣泛的銷售。但由於他們的國家在外國沒有管轄權,他們要在外國謀取任何壟斷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們通常隻有申請獎勵輸出。商人要求對出口的鼓勵。

在各種獎勵措施中,所謂的“退稅”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允許在出口時向商人退還全部或部分對國內產品所征收的貨物稅或內地稅,決不會造成比不征稅時更大數量的貨物的出口。這種獎勵,不會驅使大部分的資本違反自然趨勢轉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卻會使征稅不至於驅使這部分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用途去。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用途間的自然平衡,也使征稅不產生破壞這種自然平衡的作用。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而會保持這種分工和分配。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有利的。退還向本國產品課的稅是合理的,因其可以保持勞動的自然分配。

進口的外國貨物在再出口時,亦可退稅。在英國,退稅達到了進口稅的絕大部分。對征收現行所謂舊補助稅的議會法令的第二條附加條款規定:每個商人,不論國籍,都可以在出口時退還征收稅的一半,隻是英國商人應在12個月內出口,而外國商人應在9個月內出口。隻有葡萄酒、小葡萄幹和精絲織品這些貨物不受此項條款的限製,它們有另外的更為有利的津貼。這個議會法令所征收的稅,在當時是對進口貨物征收的唯一關稅。後來,把這種及其他各種退稅的申請期限延長到了3年(喬治一世第7年第21號法令第10條款)。

自從舊補助稅實施以來,所征收的各種稅收絕大部分都在出口時全數退還了。但此通則允許有許多例外,所以,退稅的原則便遠不如最初製定時那麽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