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貨物的進口所實行的特殊限製第一節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
原則,這種限製也不合理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本國金銀量的第二個措施,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幾乎所有貨物的進口加以特殊的限製。例如,西裏西亞的細竹布,隻要向大不列顛繳納一定的關稅,即可被準許進口供國內市場消費;但法國的上等麻紗和細竹布,則除了進入倫敦港口存入倉庫以待出口以外,便禁止進口。法國葡萄酒進口所需負擔的稅,相較於葡萄牙或任何其他葡萄酒國家都更重。根據1692年的所謂進口法,對所有法國貨物要征收其價值25%的關稅;而對其他國家大部分貨物所征的關稅要輕得多,很少有超過5%的。但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鹽和醋則不在此限,但這些商品卻依照別項法律或這個法律的特殊條款要交納其他的重稅。1696年,又因為認為第一次所征的25%還不能夠抑製法國貨物的進口,於是又對除白蘭地外的法國貨物加征25%的稅,同時對法國葡萄酒每噸加征25鎊,並對法國醋每噸加征15鎊的新稅。法國貨物從未從稅率表中所有或絕大部分列舉貨物所征收的一般補助稅,或5%的稅中則減免過。要是把1/3補助稅和2/3補助稅也計算在內,那麽這些一般補助稅就有5種。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至少必須承擔75%的關稅。但大部分貨物實在負擔不起這樣重的稅,所以征收這些稅實際上是等於禁止進口。我相信法國人對待我們的貨物和製造品也是同樣的苛刻,雖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稅具體苛重到什麽地步。這種相互的限製幾乎斷絕了兩國間所有的公平貿易,使走私販成為大不列顛貨物進入法國,或者法國貨物進入大不列顛的主要進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討的那些原則都植根於個人利益和壟斷精神;而在這章所要探討的那些原則,則植根於民族偏見和敵視。因此,可以想象得到它們會更加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