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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受傷,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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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住在一個高層住宅小區裏。有一次老李在快進單元門口的時候,想不到飛來橫禍,隻聽到“咚”的一聲,被從高層扔下的一袋垃圾砸傷,頭部出血。鄰居見狀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同時聯係物業公司,查看這袋垃圾是從哪一戶業主家扔下來的。物業公司聽說是高空拋物致人受傷了,趕緊撥打了110報警。老李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老李的家屬隨同物業公司和警方去查看監控錄像。

《民法典》出台以後,為了防止高空拋物類似事件的發生,物業公司在各個高層樓棟處安裝了攝像頭,可以清楚地看到物體是從哪家哪戶拋下來的。本案經查,高空拋物的業主是居住在22層的一戶年輕夫婦和一個8歲的孩子。當天,夫妻倆一邊因為孩子的教育問題在家裏大吵大鬧,一邊訓斥孩子,讓孩子下樓去扔垃圾。孩子聽到父母的爭吵和訓斥,內心非常不爽,於是直接將垃圾袋從臥室的窗戶扔了出去,不料卻砸中了老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本案中通過調查直接鎖定了具體侵權人。8歲的孩子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行為給老李造成的侵權損害,由他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在物業和警方的調解下,夫妻倆一次性賠償了老李各項人身損害賠償,並對8歲的孩子進行了批評教育和普法宣傳,告知他高空拋物的危險性,這樣危險的舉動以後再也不能出現了。